(2015)通川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风诉被告朱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风,朱正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李东风,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朱正雄,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风诉被告朱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