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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风诉被告朱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风,朱正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李东风,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朱正雄,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风诉被告朱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