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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马芝言与王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芝言,王福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39号原告马芝言,女,53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王福俊,男,5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芝言与被告王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芝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大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