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诉保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与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诉保字第00093-1号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429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功,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涂山路343号。法定代表人:韦金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蚌挂【2011】44号宗地范围的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290套房屋。现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已与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部分还款协议,故其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其中的30套住宅房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金伟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蚌挂【2011】44号宗地范围的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30套房屋的查封(详见清单)。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