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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廖素君、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汤永平动产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素君,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汤永平

案由

动产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235-1号原告廖素君。被告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永平,执行董事。被告汤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素君与被告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汤永平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素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汤永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素君撤回对被告杭州德邦印务有限公司、汤永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350元,由原告廖素君负担。审 判 长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