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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波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44号刘波:你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委赔字第00024号赔偿决定,以行政裁决书所依据的“协商记录”系虚假证据,有关机关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关于你提出“东风村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商记录”系伪造的问题,你在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房管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对大渡口区房管局提交的“协商记录”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认定大渡口区房管局的证据均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采信了该证据。你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也采信了“协商记录”这一证据。你提出的该事项已经一、二审判决确认,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认定,不属国家赔偿程序审查范围。大渡口区法院受理大渡口区房管局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向你送达了执行通知,发布了执行公告,在你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对你的被拆迁房屋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制作了相关执行笔录、财产清单。大渡口区法院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委赔字第00024号赔偿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