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正利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02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利,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101号原告王正利,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原告王正利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王正利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正利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极峰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鞠吉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