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嘉龙与林海强、李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林嘉龙,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海强,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李海燕,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坤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嘉龙与被告林海强、李海燕、林坤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同被告林海强、李海燕、林坤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嘉龙撤回对被告林海强、李海燕、林坤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5元,由原告林嘉龙负担。审判员李卫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