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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谢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郑某。被告:谢某。原告郑某为与被告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叶再颂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某和被告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起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4月3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归被告抚养但未征得儿子同意,现原告也想儿子跟随自己,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都不理睬。儿子是在校运动员,需要营养,且饮食比较挑剔,被告太过节约,儿子跟随被告生活比较清苦,不利孩子身体健康。恳请法庭能考虑我儿子实际情况,将儿子抚养权判给原告,原告愿意放弃抚养费。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婚生子郑轶恒由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某答辩称:原告诉状陈述都是借口,儿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作为母亲被告知道如何抚养并照顾儿子生活。原告是汽车教练,没有精力也没能力抚养儿子,是否变更抚养关系还要征求儿子本人意见。原告郑某补充陈述称:协议离婚时,原告考虑到自己出车忙,未征得儿子同意就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并随其生活。之后儿子跟原告说自己随被告生活很清苦,原告也感觉儿子瘦了,现原告要求儿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原告郑某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户口簿复印件1份,拟证明婚生儿子郑轶恒2009年9月28日出生的事实。4、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协议离婚的事实。被告谢某经质证,对证据1、2、3、4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2、3、4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2015年4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2条约定,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郑轶恒由女方(被告)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贰仟元正,如遇特殊情况协商增加。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2015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在父母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的情况下,可经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才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予以判决变更。原、被告2015年4月30日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2条约定“儿子郑轶恒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贰仟元正,如遇特殊情况协商增加。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据此可知,原、被告当初约定儿子郑轶恒由被告抚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随意变更。确定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首要原则是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有利子女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该规定第(3)项,本院就变更抚养关系一事询问了原、被告婚生儿子郑轶恒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郑轶恒否认随被告生活营养跟不上的事实,表示希望继续跟随被告生活。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变更儿子郑轶恒抚养关系的条件已成就,主张将儿子郑轶恒的抚养权由被告变更为原告的理由不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叶再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