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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海腾世达贸易有限公司、谢炯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腾世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7号申请人上海腾世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999号309室。法定代表人:谢炯辉,总经理。申请人上海腾世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陆埠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482406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浙江峻和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丰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4年12月16日票据)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腾世达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 航审判员 邵成飞审判员 邵银银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