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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川保与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保,陈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王川保,男,汉族,1951年1月生,户籍地江苏省金坛市现住江苏镇江市。被告陈亮,男,汉族,1964年5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川保诉被告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川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川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王川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