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卜硕涵诉卜文浩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硕涵,卜文浩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卜硕涵,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肖陆,女,汉族,系卜硕涵生母。委托代理人邢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卜文浩,男,汉族,系原告卜硕涵生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硕涵诉被告卜文浩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卜硕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卜硕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硕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卜硕涵承担。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