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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卜硕涵诉卜文浩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硕涵,卜文浩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卜硕涵,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肖陆,女,汉族,系卜硕涵生母。委托代理人邢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卜文浩,男,汉族,系原告卜硕涵生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硕涵诉被告卜文浩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卜硕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卜硕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硕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卜硕涵承担。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