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743号原告肖某。被告张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好逸恶劳,经常上网聊天,没有经济能力维持家庭生活。2014年1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双方互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王树恒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