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金和申请执行姜波、施团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和,姜波,施团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和,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县XX镇XX小区。。被执行人姜波,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县XX镇XX小区。被执行人施团章,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县XX乡XX村X屯。申请执行人刘金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兴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此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