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守国诉谭永林以及第三人敦化市额穆镇公益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陈守国,男,住敦化市。被告谭永林,男,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敦化市额穆镇公益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波,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国诉被告谭永林以及第三人敦化市额穆镇公益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陈守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