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3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1998年10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6年1月23日因赌博和放倒款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九万五千六百三十元和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3月16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2008年6月12日因赌博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7月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因患十二指肠腺癌转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到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在临海市杜桥镇溪口、东岙、铁场、十八浒村、南山村一带开设流动赌场。期间,王某甲(已判)为赌场运送桌椅等物品并为赌场望风,望风工资每场人民币100元,望风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左右。王某乙(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黄某(另案处理)帮赌场画图,非法获利600元。赌场每天赌博一至三场,每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郑某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0元左右。2014年7月6日,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到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查询,证人何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黄某、林某、潘应金、郭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屈 峰人民陪审员 陈友坤人民陪审员 许宏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