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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五甲万京置业破产管理人、胡显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王智慧,关慧苹,胡显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金帝商务大厦B座五区三层。负责人:王洪柱。被告王智慧,住所地赤峰市。被告关慧苹,住所地赤峰市。被告胡显国,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王智慧、关慧苹、胡显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9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之规定,本案经本院报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批准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现裁定如下:本案交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武学良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