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聚福源烟酒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33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峰,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娇,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聚福源烟酒店,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28号。负责人王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聚福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聚福源烟酒店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75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美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