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二×与王一×、王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一×。委托代理人梁云宇,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茜,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马玉风(夫妻关系),天津石化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王一×与被上诉人王二×、王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4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一×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王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小鹏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于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