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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汤翠云、越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翠云,越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56号申请执行人:汤翠云,女,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越有华,女,汉族,1962年7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越有华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2942.5元,其中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817元(暂计至2015年4月6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7.5元(暂计至2015年4月7日)、案件受理费790元年、执行费9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国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