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中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新力投资有限公司、内江金骆驼运输有限公司、内江市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劲、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新力投资有限公司,内江金骆驼运输有限公司,内江市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王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郭敬辉。被执行人: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法定代表人:陈铁军。被执行人:四川新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蒋朝明。被执行人:内江金骆驼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法定代表人:朱祥国。被执行人:内江市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表人:周文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法定代表人:王劲。被执行人:王劲,男,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5年5月6日出具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332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新力投资有限公司、内江金骆驼运输有限公司、内江市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王劲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238252590.83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400元。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新力投资有限公司、内江金骆驼运输有限公司、内江市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王劲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新力投资有限公司、内江金骆驼运输有限公司、内江市精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王劲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