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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邵某乙、邵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008号原告邵某甲,;。被告邵某乙,;。被告邵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甲与被告邵某乙、邵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新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