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后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景全平与刘贵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景全平,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生,察右后旗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锦辽气化石灰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察右后旗红格尔图镇乌兰建材园区;被执行人刘贵军,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生,陕西省神木人,现住察右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3)察后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锦辽气化石灰石有限公司、刘贵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锦辽气化石灰石有限公司、刘贵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锦辽气化石灰石有限公司五车间院内有立式白灰炉(钢结构)、焦化炉各4座和电捕炉2座及水灌、焦油灌各1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锦辽气化石灰石有限公司五车间院内立式白灰炉(钢结构)、焦化炉各4座和电捕炉2座及水灌、焦油灌各1座。二、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锦辽气化石灰石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锦辽气化石灰石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锦辽气化石灰石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