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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刘新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刘新义,杜长玉,彭玉柏,彭庆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7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许孝忠,行长。被告刘新义,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杜长玉,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彭玉柏,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彭庆双,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被告刘新义、杜长玉、彭玉柏、彭庆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以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