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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邹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965号原告: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卢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勇,男,1987年7月2日出生。原告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仇斌、张宗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高仇斌人民陪审员  张宗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