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邹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965号原告: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卢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勇,男,1987年7月2日出生。原告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仇斌、张宗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高仇斌人民陪审员 张宗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