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吕前红与姚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前红,姚朝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吕前红。委托代理人吕恢弟。被告姚朝辉,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原告吕前红诉被告姚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姚朝辉通过邮寄和直接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院告知原告吕前红于2015年5月16日前向报社交纳公告费,但原告吕前红逾期并未交纳公告费,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前红负担。审判员 钟晓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