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淮南金地海顿酒店有限公司、殷光衡、舒馨、安徽海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淮南焦岗湖影视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1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淮执字第00231-1号上海市徐汇区房产交易中心:我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淮南金地海顿酒店有限公司、殷光衡、舒馨、安徽海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淮南焦岗湖影视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轮候查封舒馨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601号的产权证号为市1######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转让、过户等手续。附:(2015)淮执字第0023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注:此联交协助助执行单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