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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4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桑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初字第4677号原告桑某。被告郑某。原告桑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郑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于2012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寿田民初字第3867号民事判决书、寿光市古城街道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自2012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关系无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如存在纠纷,双方可另行处理。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桑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大鹏审 判 员  韩希成人民陪审员  吴海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