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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李朝元、刘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国,李朝元,刘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玉国,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李朝元,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农村居民。被告刘玉辉,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国诉被告李朝元、刘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玉国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谦人民陪审员  张洋人民陪审员  刘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