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李朝元、刘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国,李朝元,刘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玉国,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李朝元,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农村居民。被告刘玉辉,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国诉被告李朝元、刘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玉国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谦人民陪审员 张洋人民陪审员 刘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