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磊斌与叶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斌,叶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85号原告:吴磊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叶杰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斌诉被告叶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2015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单,并限定原告收到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按照通知单缴纳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磊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湘艳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