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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磊斌与叶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斌,叶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85号原告:吴磊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叶杰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斌诉被告叶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2015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单,并限定原告收到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按照通知单缴纳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磊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湘艳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