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3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谢海铭与应玉龙、绍兴市舒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铭,应玉龙,绍兴市舒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县大发服饰有限公司,董友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3077-1号申请执行人谢海铭。被执行人应玉龙。被执行人绍兴市舒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玉龙。被执行人绍兴县大发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玉龙。被执行人董友多。原告谢海铭与被告应玉龙、绍兴市舒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县大发服饰有限公司、董友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14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被告应玉龙、绍兴市舒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县大发服饰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谢海铭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被告董友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仅履行240000元还款义务,对剩余180000元欠款未履行,故原告谢海铭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执行19600元。经查,被执行人应玉龙、绍兴市舒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县大发服饰有限公司债务较多,被执行人应玉龙、董友多查找无着;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绍兴市舒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兰江路5号房屋及应玉龙名下的座落于绍兴市越城区浪港新村42幢101室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人无较大额存款;另未找到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0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亚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