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武道艺、施明忠等与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413-2号申请执行人武道艺,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施明忠,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张翠凤,女,197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许良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道艺、施明忠、张翠凤与被执行人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224号民事判决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223号民事判决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书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对上述案件予以合并执行。上述案件在审理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肥东县杨店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收入进行了诉讼保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肥东县杨店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收入人民币9870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