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程吉顺与吉林省宏宇工贸有限公司、曹乐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吉顺,吉林省宏宇工贸有限公司,曹乐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监字第11号原审原告程吉顺,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原审被告吉林省宏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连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乐田。原审被告曹乐田,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程吉顺与吉林省宏宇工贸有限公司、曹乐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提审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刘厚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