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明与宋景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宋景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1937号原告李明,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北票市。被告宋景刚,男,32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宋景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金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