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林民初字第7号原告陈艳芳与被告李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林民初字第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起诉对象遗漏了另一个被告彭芳,不便于本案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仕烈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