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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83年3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晓菲,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28日,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晓菲、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8日生于一女张某甲(现年7岁)。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的习惯,且双方经常为赌博的事发生矛盾。原、被告自2014年9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3、婚后购买电脑一台归被告所有,电动车两辆原、被告一人一辆;4、原告结婚时陪嫁品归原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有时赌博是我不对,这确实也给家庭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为了孩子,为了整个家庭,我愿意改过自新。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双方于200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8日生于一女张某甲(现年7岁)。婚后二人常因被告赌博之事发生矛盾,2014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尚有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被告虽有赌博的不良习惯,但其有改过自新之意,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生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仍有和好可能,其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建刚人民陪审员  邢治彦人民陪审员  徐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