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珲春市汇泉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叶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珲春市汇泉实业有限公司,刘叶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市汇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隋永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叶忠,男,1950年2月24日生,汉族,原珲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珲春市。上诉人珲春市汇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叶忠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4)珲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珲春市汇泉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珲春市汇泉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珲春市汇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珲春市汇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一审判员 沙 卓审判员 徐宝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朴亨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