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复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杨金成、储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杨金成,储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海复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泰州市海陵南路329号。负责人毛庆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小莉,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金成。被执行人储爱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金成、储爱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2013)泰海商调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杨金成、储爱梅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29421.1元、利息(以还款日银行电脑生成为准)及律师费人民币10260元。被告杨金成、储爱梅于2013年4月10日前给付17000元,余欠款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履行;二、若逾期不还,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就抵押房产上海大花园2-2-404室进行处置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被告承担。”因诸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金成、储爱梅名下的抵押房产,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杨金成、储爱梅名下的泰州市海陵区上海大花园2幢404室进行了评估,泰州安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泰安评报字(2014)第SFJD004号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14日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进行了三次拍卖,均以流拍结束,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该房屋,且不要求启动变卖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三次拍卖均以流拍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海商调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秀芳执行员 金爱军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