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冠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代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民初字第79号原告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士安,冠县信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农民。原告代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原告2000年回老家居住,原被告再无联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在××××年××月××日在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与被告分居多年。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明、书证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离开被告处回娘家居住,分居多年,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代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占全审 判 员 吕志栋陪 审 员 刘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