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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姜成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姜成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910号原告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有福,经理。被告姜成立,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成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易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