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灵光、金聪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灵光,金聪聪,黄玉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615号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浦江县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才有,理事长。被告:吴灵光,汉族号码330726198503090314。被告:金聪聪,汉族号码330726198508210338。被告:黄玉环,汉族号码330726198703231329。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吴灵光、金聪聪、黄玉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借款人归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楼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