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和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与郑允镇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和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雪源,经理被执行人郑允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仲裁委员会(2013)枣终裁字第38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允镇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