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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邹传云与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传云,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12号原告:邹传云,女,195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翠萍,无业。系原告邹传云儿媳。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其他基本信息不详。被告: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传云诉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传云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传云负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莺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