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邹传云与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传云,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12号原告:邹传云,女,195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翠萍,无业。系原告邹传云儿媳。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其他基本信息不详。被告: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传云诉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市安成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传云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传云负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莺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