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庆云县融兴典当行与张秀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王建峰,张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法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仓,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峰,男,汉族,1961年1月1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张秀华,女,汉族,1959年11月2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商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王建峰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华在德州银行庆云支行账户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