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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路买屯诉琚国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买屯,琚国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路买屯,男,194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金龙,长治县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琚国龙,男,5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买屯诉被告琚国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买屯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买屯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买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栗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