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安秀红与于孟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秀红,于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安秀红,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执行人于孟杰,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安秀红与被执行人于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3)商商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秀红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孟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000元,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春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