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245号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哲。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哲物业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哲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孟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