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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明明与赵从习、胜利油田东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明,赵从习,胜利油田东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徐明明。委托代理人杨晓忠。被告赵从习。被告胜利油田东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明与被告赵从习、胜利油田东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继续使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