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少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雨、王某某等与孙亚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雨,王某某,王井生,杜书军,孙亚东,张立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少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张雨。系上诉人王某某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井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书军。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静,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通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亚东。委托代理人贾俊清、梁雪静,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立军。委托代理人刘玉良。上诉人张雨、王某某、王井生、杜书军、孙亚东、张立军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严晓东审 判 员 焦连印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