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行非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鑫森犬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鑫森犬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行非执字第6号申请人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302-4-8号。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鑫森犬舍,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乔侨宠物作出的延市城执处字(2014)00159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自行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其对被申��人鑫森犬舍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相根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美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