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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普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普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新营龙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开发区齐王路以北、扬州路北段以东。法定代表人刘建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森印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805979.5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山东跃华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5979.57元;2、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曰明人民陪审员  周海涛人民陪审员  王希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